近日,住建部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9年安全生產工作要點》,在加強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要求中,明確要求:“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導房屋產權人和管理單位加強對房屋公共通道、公共活動場所、地下室等重點部位的管理,督促受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加強對消防、電梯等專業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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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由此可以理解:
1、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住建部門將對本行業內建筑進行消防安全管理,即各個行業管各個行業的消防安全;并非住建部門要接手消防安全日常監督管理。
2、和之前的6月30日前,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移交住建部,是兩回事!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9年安全生產工作要點》中提到的消防監督是對建筑行業內的消防安全監督,只是在體現《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此可以理解:物業服務公司由建設部直接管轄。
《消防法》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可以知道: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防范由物業提供。
一層一層下來,根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以及新的消防改革動向,以后住建部門將督促物業加強對住宅小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就像文物部門管理自己下屬文物建筑消防,這也是消防責任制后倒逼的效果。轉載本文請標明出處,海宏消防維保網